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永和,河南永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某六村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上诉人内黄某六村X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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