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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因与上诉人内黄某六村乡赵某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永和,河南永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某六村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上诉人内黄某六村X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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