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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张某,女,生于1957年5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街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67年6月4日。

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中牟县新城区X路捷安庄园B联座X号房出售给原告,房屋面积为261.38平方米,总房款为x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全部付清,被告应当于2006年8月16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按期去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被告拒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且连《房屋平面图》也没有;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始终说没有相关的交房证明文件,致使该商品房迟迟不能交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日按原告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立案前的延期交房违约金x元(另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平面图》,并及时交房。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各1份,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约的情况属实,只是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为中牟县房管局未向被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原告欠缴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所以房屋无法实际交付,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且被告持有的合同上显示违约金是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而不是原告所述万分之二。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各1份,用以支持其抗辩主张。

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异议,认为该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金为万分之二,与被告持有的合同不一致;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异议,认为该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金为万分之一点五,与原告持有的合同不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合同有矛盾,双方的合同内容均由被告方填写,故应从不利于被告的角度,认定原告提供的合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被告延期交房没有事实联系,原告的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5月1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中牟县新城区X路捷安庄园B联座X号房出售给原告,房屋面积为261.38平方米,总房款为x元,原告于同日付房款30万元,剩余房款x元于2006年7月20日前付清,被告于2006年8月16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如未按前述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出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被告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之一,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实际未粘贴于附件位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全部付清,后原告去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被告未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平面图》,原告拒绝交接,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2006年8月17日至2009年3月17日的延期交房违约金x元及2009年3月18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平面图》,并及时交房。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约付清了全部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当原告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被告未按约定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平面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平面图》,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平面图》,与原告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二、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原告已付房款四十六万二千六百四十二元的万分之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元,由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凯

审判员赵海涛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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