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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仇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09)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谢某某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x元(不含已支付的医药费2400元),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系吴某某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系谢某某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共计4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承担;

三、以上一、二项相加谢某某共应支付吴某某x元,此款限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英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李某兵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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