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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成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系被执行人张某乙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成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已采取相应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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