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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盛宛散装水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盛宛散装水泥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唐某某,河南怡和(略)事务所(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满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略)事务所(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盛宛散装水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德国、唐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盛宛散装水泥运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6年5月19日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豫x号罐装大货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x元,保险期限一年。2007年1月17日,该车在南阳市高新区与冯居宽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上的乘车人栗刚和戴俊明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为此在交警队调解时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x元,其中赔偿戴俊明1500元,赔偿栗刚x元。后因受害人栗刚就赔偿事宜与肇事方无法达成一致,即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以南阳市卧龙区盛宛散装水泥运输有限公司、张恒毅、冯居宽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被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后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原告应赔偿栗刚x.67元,本案被告在x元保险理赔限额内对栗刚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原告诉前通过交通警察部门已经支付给栗刚x元,故终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x元保险理赔限额内直接支付给栗刚x.67元保险金。后本案原告到被告处理赔时,被告却只同意赔付x.62元的保险赔偿金,与原告的合理要求相差甚远,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x.33元的保险理赔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辩称,被告方工作人员出具的赔偿清单内有部分项目与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相比确实过低,但对于医疗费用应当在医保用药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医保用药的范围部分不予赔偿,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受害人栗刚的后续治疗费x元过高,且保险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用药,关于后期治疗费的限定性约定是格式条款而不是免责条款,同时认为后期治疗费没有发生,该费用只有在侵权案件中才能被支持,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中级人民法院对栗刚起诉本案原、被告的终审判决是侵权纠纷,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不能在本案中引用和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豫x号罐装货车购买了保险期限为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x元。2007年1月17日12时20分左右,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驾驶人栗刚和乘坐人戴俊明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x号货车司机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在交警部门预付受害人栗刚和戴俊明赔偿款和治疗费x元,后受害人栗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南民二终字第X号终审判决,判令本案原告赔偿受害人栗刚x.67元,本案被告在x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原告已向栗刚支付了x元,故判决被告支付给受害人栗刚x.67元保险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交警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为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收据,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原告公司为该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南民二终字第X号终审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有效,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原告为此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x.67元(其中x.67元系被告支付)。因被保险车辆应付事故主要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计免赔率15,因此被告赔付保险金的限额为x元,因被告已先行支付x.67元,现原告要求其赔付下余保险金x.33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受害人的部分赔偿项目不应得到支持,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已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故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卧龙区盛宛散装水泥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x.33。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廷峰

审判员卢成玺

审判员郭宗仁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马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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