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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伍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伍某,男。

被执行人黄某,男。

申请执行人伍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4)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5月14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但被执行人黄某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位于邵阳市得丰市场第X栋X号门面进行拍卖,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黄某位于邵阳市得丰市场第X栋X号门面进行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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