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某,男。
被执行人黄某,男。
申请执行人伍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4)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5月14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但被执行人黄某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位于邵阳市得丰市场第X栋X号门面进行拍卖,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黄某位于邵阳市得丰市场第X栋X号门面进行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