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姚某等与被执行人李某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人姚某,男。

申请人张某,女。

被执行人李某,男。

被执行人石某,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某、石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石某银行存款x元。(含执行款、诉某、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覃辉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