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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王某某、普陀区运输公司货运一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反诉被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审反诉原告)普陀区运输公司货运一部。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某某,该货运部职工。

上诉人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尹某某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另,上诉人尹某某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免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核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尹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0.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0.40元,由上诉人尹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郑璐

代理审判员姚敏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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