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某经纪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洛阳市某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经纪公司)与上诉人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某经纪公司于2008年5月9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赔偿代理费损失共计40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某置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⒈依法撤销2007年11月17日我公司与某经纪公司签订的《[宝城-福临园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广告设计销售代理合同》;⒉某经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案件反诉费用。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某经纪公司、某置业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李依芳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