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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某经纪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洛阳市某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经纪公司)与上诉人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某经纪公司于2008年5月9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赔偿代理费损失共计40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某置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⒈依法撤销2007年11月17日我公司与某经纪公司签订的《[宝城-福临园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广告设计销售代理合同》;⒉某经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案件反诉费用。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某经纪公司、某置业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李依芳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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