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吕××,女,汉族,住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女,汉族,住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李××,男,汉族,住洛阳市××××。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张××、李××侵权纠纷一案,张××于2009年11月2日向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洛阳市p河区X路X号金铁花园X号5-501房产为原告所有;2、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从金铁花园X号5-501处搬出;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吕××于2009年12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两反诉被告偿还借款33万元,房屋装修费用4万元,房屋月供费用x元,至2009年11月共计x;或先将金铁花园X号5-X号房屋与债务x元相抵后,再偿还剩余款项,反诉费用由两反诉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