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50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汉族,53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侗族,27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基本情况已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男,31岁。
原审原告王某某、尹某某、杨某诉原审被告禹州市卫生局、第三人赵某某卫生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已经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9)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原审原告王某某、尹某某、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尹某某、杨某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尹某某、杨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南学伟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秦东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