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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开封锐驰医药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乙,女,1940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锐驰医药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开封锐驰医药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代审判员胡云鹏

代审判员张燕喃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葛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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