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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xx诉被告付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倪xx诉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桂蓉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xx、被告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自行相识恋爱,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倪。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不顾家庭,终日赌钱,与网友聚会。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从无真正改正错误,导致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现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倪随原告生活。

被告付xx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基本不出门,没有经常与网友聚会。被告只是在居住小区内与老妈妈打小麻将,不算赌博。虽然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有口角,但过后关系能够缓和。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为原告改变,积极寻找工作,争取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自行相识恋爱,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倪。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缺乏沟通,导致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09年2月6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现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于2010年8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倪的户籍资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扶助、互相关心。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对此,原、被告皆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冷静对待、妥善处理。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夫妻和好,原告亦应念及以往夫妻感情,以家庭的利益为重,与被告相互谅解、消除隔阂、一味坚持离婚的态度不足取。双方如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和关心,彼此包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倪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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