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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氏乡东街村第三生产小组诉许某某及内黄某田氏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田氏乡X村第三生产小组。

负责人卞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安防修,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某(许某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海印,内黄某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一审被告内黄某田氏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田氏乡X村第三生产小组因许某某诉内黄某田氏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氏乡X村第三生产小组负责人卞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安防修,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印,内黄某田氏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明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安和

审判员戴海波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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