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胜富、熊某某,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该公司副经理,(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胜富、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6年1月原告之子李某宽通过电视广告知道社旗县侨联人才交流办公室的致富信息后,前去报名,交纳了30元报名费、2800元技术培训费,随后,与南阳市海宁劳务经济发展中心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参加公海远洋捕捞工作。2007年6月17日落水身亡,至今未见尸首。2007年9月22日接到南阳市海宁劳务经济发展中心的李某宽死亡通知。后与南阳市海宁劳务经济发展中心协商李某宽死亡赔偿一事,被告表示只赔x元死亡费、x元工资,同意是这样不同意也是这样,无奈之下领取了x元赔偿费,并签订了切结书。被告的x元赔偿费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实际赔偿数额,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李某宽死亡费x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是中介单位,不应承担海事赔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5日,李某宽向社旗县侨联人才交流就业办公室交纳报名费30元,船员办证费2500元。2006年9月8日李某宽与南阳市海宁劳务经济发展中心签订合同书,约定:“李某宽公海远洋捕捞工作合同期36个月,月工资250美元,并约定如发生意外伤亡,由南阳市海宁劳务经济发展中心和外派公司按照保险条款予以赔偿,最高赔偿不超过x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李某宽被送往广州集结,后被送到台湾恒丰X号船上从事海上作业。船方出具海事报告,该报告显示2007年6月17日,李某宽在海上作业时失踪,在船员用餐时未见李某宽,全体船员找寻,并经船长在作业海域来回搜寻未寻获。2007年9月2嬖罡辰_与南阳市海宁劳务经济发展中心就李某宽死亡一事双方协议签订切结书。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决定经济赔偿及李某宽一年工资总计十万元人民币(含抚养费、抚恤金,工资等)。一次性付清。双方签字盖章后,南阳市海宁劳务经济发展中心,社旗县侨联人才交流就业办公室,对李某宽死亡一事不负任何责任。若任何一方有反悔,后果由反悔方负责,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即日起以前本公司和侨联与李某宽所签订合同一律作废。”2008年1月先裟醒J湍窭镁⒓狗姓闹纾焐仄认肆湃徊鹘土稻煲夜吨嬖罡辰_200嬖罡辰鯻叱>け橹皇菀冢菽叭摇形罱辰_,为我儿子李某宽在海外渔船意外死亡一事,原有南阳海宁、社旗侨联已经彻底赔偿处理。但我家确实困难,请求南阳海宁和社旗侨联最后照顾我家200耍沾鹑移钗だ沓揽鏊馔ヅ怀乱朗胗嫌裟Q湍绾焐绕沽壮坏啦遥Nけ乐挥凡孔>佟辉宋麓沂U拍砭屠群趿髁沃H!け酥钊辰_,2008年元月H薄蟆嬖罡辰_于200履蛟舷裟醒褪檎僖弥蔽嵩峄鹛倨弥2笠非胂缬焐仄认攘烨狭岷⒒稀裟醒J湍窭镁⒓狗姓闹┧狼鏊雇ゲ鸪饨ヅ铣В吨栏鏊雇ゲ鸪=暇裟醒褪檎僖弥蔽嵩蠡樯喜钗辰_申请超出仲裁时效不予受理。2009年11月24日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