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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又名吕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5月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河南鼎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杨某某与吕某某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吕某某赔偿杨某某各种损失x元,返还合同保证金x元,支付违约金x元,以上费用共计x元;诉讼费由吕某某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鲁东旭,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孙娟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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