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又名吕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5月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河南鼎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杨某某与吕某某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吕某某赔偿杨某某各种损失x元,返还合同保证金x元,支付违约金x元,以上费用共计x元;诉讼费由吕某某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鲁东旭,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孙娟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