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楚某某,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乔某不服,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富超
审判员宋应红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