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62年8月出生。
原审被告杜某某,女。
上诉人卢某与被上诉人石某某、原审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3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卢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某、被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原审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某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