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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某2007年至今任正阳县X路政大队副大队长,根据2010年4月26日路政大队的分工,由单某某带队负责S335省道正阳县路段的巡查,维护路X路权、清理违法占道、确保道路畅通。因单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带队上路巡查,未发现S335线路XKM+350M处石好建房施工违法占道妨碍交通的情况,导致2010年5月30日20时许,肖明辉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上石好建房违法占道堆放的建筑材料,造成孙春梅、肖文斌当场死亡,肖明辉及肖世虎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予以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何××、贺××、李×、樊×、赵×、蔡××、石×、柳××、孙××、王××的证言、正阳县X路局文件、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证明、巡查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身为路政大队副大队长,在负责S335线的路政巡查期间,没有落实单某的规章制度,带领中队路X路巡查,及时清除占道堆放的建筑物,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己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该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系醉酒后驾车违法载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较大责任,被告人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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