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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邱某某、范某某买卖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范某某,又名范某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某、范某某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祝英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史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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