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范某某,又名范某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某、范某某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祝英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史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