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Im河区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7日14时许,李xx在被告人马某某租房处发现自己丢失的一盘电缆线,怀疑是马某某所为,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李一x和其妹李二x与马某某发生厮打,被邻居拉开后,马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把砍刀将李xx右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x伤情系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一x的陈述、证人李二x、李三x、徐xx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及被告人马某某曾犯罪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前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尚能认罪。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秦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