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关系,2009年5月21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轮胎款205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5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开始被告马某某多次向原告安某某购买650-16、600-16型号的轮胎,2009年5月2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款205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50元。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欠原告安某某款2050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某某款两千零五十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某
审判员王艳菊
审判员孙新雷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