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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汪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汪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2006年春季,被上诉人张某乘上诉人汪某某外出打工之际,用挖掘机将上诉人南湾的3.5亩河滩地挖去,当做沙土卖掉,致使上诉人的河滩地不能继续耕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将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诉争的南湾X.5亩河滩地,边界不清,权属不明,上诉人不能证明该河滩地权属归堰南韩所有,为此上诉人应到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的确认,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诉争的3.5亩河滩地是上诉人开垦的,其权属为上诉人所有,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诉争的3.5亩河滩地,边界不清,权属不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合法依据,应有政府部门予以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 招樍t

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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