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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管理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营,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市政管理处(下称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管理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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