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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魏孝奇

审判员李某俊

审判员于云峰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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