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魏孝奇
审判员李某俊
审判员于云峰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