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前郭某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又于2009年8月10日以原判合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凤双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九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