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
委托代某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
委托代某人代某、郭某某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某人柴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王某某
上诉人刘某丙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刘某丁及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王某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钰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