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案由:离婚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双方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上诉人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农历2008年2月22日双方因琐事口角后分居至今。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二人结婚前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财物款2.4万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
二、上诉人李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给付被上诉人2,000元,2009年12月30日给付被上诉人2,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凤双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九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