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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案由:离婚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双方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上诉人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农历2008年2月22日双方因琐事口角后分居至今。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二人结婚前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财物款2.4万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

二、上诉人李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给付被上诉人2,000元,2009年12月30日给付被上诉人2,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凤双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九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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