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
被告吴某。
原告方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常为生活等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还动手打原告,夫妻感情一直不睦,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结婚已有几十年,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相识恋爱,198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已数十年,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方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方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5月17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2010年5月19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