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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金太行(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九日作出(1998)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作出(1998)安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6月3日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安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8)安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1998)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红卫

审判员仝慧义

审判员刘某峰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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