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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许昌市胖东来时代广场二楼鄂尔多斯专卖店盗窃鄂尔多斯牌男式T恤两件。经鉴定共价值3384元。破案后追回现金3384元并已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麦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于某某、韩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麦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全部退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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