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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栗某某、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西峡运政分公司为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一审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1954年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1987年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栗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西峡县骆驼电池维修门市业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西峡运政分公司。

负责人顾某某,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栗某某、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西峡运政分公司为赔偿纠纷一案,王某乙于2006年10月18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x.60元。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6)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申请再审,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追加栗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西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5日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此案。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西峡县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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