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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与上海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某丁,上海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再审人郑某甲与被申请人上海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的(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0月20日,郑某甲向本院申请对原审调解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调解时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所依据的年度不当,其系2009年4月终止劳动合同的,故应按照上年度即2008年度的全市月平均工资进行结算,该费用应为49,380元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称,双方间的合同约定在2008年底终止,社保也是按照2007年度的标准与申请再审人结算,原审调解是合法有效的,现不同意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上述主张。

经审查查明,在原审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该调解书。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调解书于2009年9月11日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时军

审判员钱玮

代理审判员蒋晴

书记员竺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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