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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天介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钺,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天介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铃公司)与平顶山市天介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四铃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天介公司与被告四铃公司之间有长期广告业务关系。2004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平顶山市天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发布业务合同,约定天介公司为四铃公司在建东大营铁路桥东南侧广告塔、火车站广场东华丰旅社楼顶面西发布户外广告,时间为三年,从2004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20日,费用36万元(每年12万元)。合同签订后,天介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四铃公司发布户外广告。四铃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至2006年5月17日之间分15次向天介公司支付广告费27.5万元。2006年6月6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终止协议,双方同意终止2004年3月15日签订的平顶山市天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发布业务合同,双方互不追究因此给对力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2006年2月26日,天介公司与四铃公司签订一份“四铃啤酒总冠名《乡音大舞台》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经双方协商,由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注册的“四铃啤酒”全权总冠名2006年度平顶山电视台的金牌栏目《乡音大舞台》,广告费全年13万元,舞台背景冠名“四铃啤酒,乡音大舞台”字样,舞台地毯广告8米×6米“四铃啤酒”(根据舞台大小情况酌定)巨字,全年保证播出52期。合同签订后,平顶山电视台《乡音大舞台》栏目从2006年2月26日第189期起以“四铃啤酒”总冠名播出,每周一期,至2007年2月25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至2008年2月25日的第294期,共播出106期,被告四铃公司于2007年6月5日支付广告费5万元,下余广告费未支付。2007年4月16日,原告天介公司与被告四铃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制作发布业务合同,由天介公司为四铃公司在许平南高速公路平顶山收费站互通区内三面广告塔、中兴路香山楼顶北侧广告牌、光明路湛河桥原华荣房地产楼顶面南广告牌、建设路X路桥东北侧双面广告塔四处发布户外广告,建设路X路桥东北侧双面广告塔发布日期自2007年4月20日至2008年10月19日,其余三处的发布日期自2007年4月20日至2008年4月19日,广告发布费用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年,2007年12月3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天介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四铃公司发布户外广告,四铃公司末按约向天介公司支付广告费。

原审认为,原告天介公司与被告四铃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制作发布业务合同及四铃啤酒总冠名《乡音大舞台》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天介公司按约为被告四铃公司发布广告,被告四铃公司未按约向天介公司支付广告费用,对纠纷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四铃公司应向原告天介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其中四铃啤酒总冠名《乡音大舞台》广告费21万元,户外广告费30万元,共计51万元。同时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因原告天介公司主张户外广告费30万元的利息,故由被告四铃公司支付该30万元广告费的利息。原告天介公司与被告四铃公司在四铃啤酒总冠名《乡音大舞台》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合同,但双方在2007年至2008年之间仍然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有原告提供的光盘及播出机构的证明予以证实,故被告四铃公司关于不应支付该部分广告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被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天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51万元,并支付其中30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9200元,由被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四铃公司不服,上诉称:天介公司提供的户外广告照片不能确定其已经履行了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户外广告合同履行期限是一年。天介公司仅提供广告发布时的照片,但广告发布的规格、质量,均没有得到我公司验收认可。乡音大舞台的广告合同期限是2006年-2007年,2007年-2008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事后也未得到我公司的追认,系单方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天介公司辩称:户外广告我公司发布时有照片、有合同;乡音大舞台的广告我公司提供有电视台发布的证明。我公司已履行了义务,四铃公司应该支付广告费用。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07年4月16日四铃公司与天介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为期三年的制作发布业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签订后,天介公司按约对广告发布地点、广告规格、广告塔及广告牌的质量、广告发布的时间均已履行,由于该合同双方对广告发布验收未进行约定,故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天介公司并未存在违约行为,且有天介公司出具的广告照片予以佐证,本院对天介公司发布的户外广告予以确认。为此,天介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四铃公司应该支付所欠户外广告费用。四铃公司以对广告发布的规格、质量没有验收和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对乡音大舞台广告合同期限,2006年2月26日天介公司与四铃公司签订的“四铃啤酒总冠名乡音大舞台合同”,同样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平顶山电视台《乡音大舞台》栏目从2006年2月6日起以“四铃啤酒”总冠名播出,对合同期一年内的广告费用天介广告应予支持。2007年2月25日合同期满后,天介公司应自行终止合同而却仍按原合同继续在《乡音大舞台》又播出一年,为此,对2007年2月25日至2008年2月25日在《乡音大舞台》多播出一年的广告双方均有责任,四铃公司应减半支付天介公司广告费6.5万元为宜。综上所述,四铃公司应支付天介广告共44.5万元,并承担上述广告费及利息法律责任。上诉人四铃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天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44.5万元,并支付其中30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200元,由上诉人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各负担7000元;由平顶山市天介广告有限公司各负担2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万军涛

审判员何海滨

二Ο一Ο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过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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