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武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秋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01年4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子XXX,现随我生活。因婚前与被告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5年6月,被告外出打工,一直不回家与我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XXX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武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0年秋,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01年4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子XXX,现随原告郭某某生活。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6月,被告武某某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长,且生育一子,但双方并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外出多年,不尽做母亲、做妻子的义务,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郭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子XXX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用暂由原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XXX由原告郭某某抚养,抚养费用暂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利娜
代理审判员闫鹏飞
人民陪审员张新合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武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