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主任。
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腾龙阁休闲会所。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对怀化市鹤城区腾龙阁休闲会所物价行政征收一案于2010年3月6日作出的鹤物基催字[2010]第X号关于催缴价格调节基金通知。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鹤物基催字[2010]第X号关于催缴价格调节基金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从事休闲娱乐行业,应缴纳2009年6-12月的价格调节基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湘政办发[2003]X号文件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鹤物基催字[2010]第X号关于催缴价格调节基金通知。
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鹤物基催字[2010]第X号关于催缴价格调节基金通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鹤物基催字[2010]第X号关于催缴价格调节基金通知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审判员汤继平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