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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2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x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X、刘某升),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0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x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x元;2010年1月14日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x元。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盗窃漏罪,被从服刑监狱解回,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窜至宁陵县西河高中,在该校教学楼内,采取撬门入室手段,盗窃神州牌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一台、清华紫光牌电脑显示器一台,总价值5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刘xx、张1x、张2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新罪,应作出判决,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二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8月5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徐怀钦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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