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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张宏载与光山县城乡规划局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载委托代理人李某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

原审原告张宏载诉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纠纷一案,原审第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乙,上诉人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李某某,被上诉人张宏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李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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