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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古尔叶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古尔叶,别名阿X依,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古尔叶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古尔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9日4时20分左右,被告人阿古尔叶经预谋盗窃后,在本市二七区西工房家属院X号楼X单元,沿着防盗网攀爬至三楼后翻窗进入被害人赵×家中,后趁被害人赵楠及其家人熟睡之机,将赵楠放在钱包内的人民币299元及美元563元(经鉴定系真币,折合人民币3821.36元)盗走,欲携赃逃走时被被害人的丈夫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阿古尔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抓获经过、“110”报警台证明、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靳×、金×、周×的证言;被害人赵×的陈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古尔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及其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阿古尔叶盗窃他人钱财4120.36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阿古尔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阿古尔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古尔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燕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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