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某某与孙某某、荀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3月13日,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荀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荀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国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0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荀某某之子孙某结婚,婚后一直与被告孙某某、荀某某一居生活。2008年6月6日孙某去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经询问,被告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家庭现有财产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三组合家俱及四套行李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二被告孙某某、荀某某所有。被告孙某某、荀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财物折价款x元,此款于2009年3月30日前一次给付。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家庭现有外债由被告孙某某、荀某某偿还。

三、原告丈夫孙某分得的4.2亩承包地及粮食支补归原告王某某经营耕种。

四、原告王某某分得的承包地归王某某经营耕种。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国安

代理审判员常立彬

代理审判员杨德文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庆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