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北沟小火车站X栋X-2。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北沟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甲梅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某龙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