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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陈某在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刘某河沙、碎石款等共计x元;

二、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某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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