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男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与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永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诉称,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与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履行了合同约定事项,但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却拖延给付代理费8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湖南XXXX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代理费80000元。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调解结案。
查明,2011年11月28日,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与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指派该所律师刘XX为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与刘某英等人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二审代理人;代理费8万元等事项。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随后履行了委托代理义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1月28日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到税某机关开具了一张80000元的税某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该笔代理费,湖南XXXX事务所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湖南XXXX事务所的申请,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执行措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6日17时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代理费72600元;
二、如上述款项逾期未给付,则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则按89528元(含代理费、税某、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给付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
三、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原告湖南XXXX事务所律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