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6,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栗堡X号1-1。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祁家堡北沟大洋门X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毕××负担。
审判长林某龙
人民陪审员杜亚军
人民陪审员李晓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