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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牛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凤莲,河南坦言(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牛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牛某甲在案件审理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本案应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牛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瑞敏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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