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7月15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平民(略)事务所(略)。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x号斯太尔、豫x号挂车,沿S32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X镇X村X公里+800米处时,与新郑市X乡X村邢XX驾驶的豫x号轻型厢式货车会车时相撞,造成邢XX当场死亡,乘车人刘XX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因伤被送医院诊治,2010年7月2日陈某某主动向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与对方会车时,没有实行右侧通行,且对前方车辆动态观察不周,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评估,豫x号轻型厢式货车车损价值x元。事发后,陈某某的雇主汤XX已先行赔偿被害人刘永帅医疗费x元。

另查明,被害人邢磊军亲属韩彩霞、邢高展、邢运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依法审理,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赔偿民事诉讼原告韩彩霞、邢高展、邢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等项损失共计x.13元;驳回原告韩彩霞等人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依法送达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没有表示上诉,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依照判决内容正在进行理赔工作。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法通知了另一被害人刘永帅及其亲属,并告知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刘永帅及其亲属认为肇事方将其先期发生的治疗费用大部分已经给付,被害人需要后续治疗,其赔偿要求没有和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就民事损害赔偿表示不在本案中附带诉讼,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王X、刘XX、汤XX、刘一X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122事故接警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诊断证明书、尸检鉴定书、收据、车损估价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协助车主筹措资金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力求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挽回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此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会有充分的赔偿保障;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予以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协同肇事车主先期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由于所驾车辆事前依法投保,本院根据“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依法作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韩彩霞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13元的判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且判决已经生效,正在理赔中。但由于其他因素所致,本案被害人对被告人没有明确表示出谅解意见,上述情形,本院对被告人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法与理相合的观点,本院作为从轻情节酌情考虑。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与法不合,且不能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惠

审判员薛学纪

审判员陈某亮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