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某抢劫、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亮、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09年11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长葛市X路西段“星仪”发型设计室内,持刀抢劫老板郭X现金约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X的陈述、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犯罪

2010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长葛市长社商场二楼曹XX租房处因琐事殴打胡X,并用刀具将胡X左前胸、右胳膊、后背部位捅伤,经法医鉴定胡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X的陈述、证人胡X、赵XX、朱XX、曹XX、郑XX、胡XX的证言、长葛市公安局(长)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葛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因故意伤害被侦查羁押期间,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2005)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郑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过程中持械,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改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国领

审判员李春红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洪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