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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范行初字第00006号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范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x,住(略)。

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局局长。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2008年12月03日作出的范公(陆)决字(2008)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09年05月0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0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金坤

审判员胡国奇

代理审判员马文慧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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