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啸,河南规范(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韩某某(又名韩X),男。
原审被告魏某某,男。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刘某某、原审被告韩某某、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许建树、张某乙、被上诉人马某某、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