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县信息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县林业局货款纠纷一案,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2月27日作出(1993)南经终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南阳县信息中心劳动服务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洪文于199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南阳县信息中心劳动服务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洪文于200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复议,经查,原南阳县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共执行标的款及诉讼费、执行费、房产过户费合计x元。现南阳县信息中心劳动服务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洪文已向本院出具该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3)南经终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生效。
执行员赵崇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廷满